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公安、人事、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宣传、文化、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确 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