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拖延或拒绝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