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