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烈士条件的,按因工死亡对待,由所在单位比照因工死亡处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