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十八条已修改旧住宅区经给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项整治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业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而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雇佣、委托他人提供专项物业服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