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建筑区划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建筑区划内建筑物的承租人、实际使用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