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或者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