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或者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