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