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