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