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