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