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退出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二)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