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六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应当在办理规定退出手续的同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实行酬金制的,还应当移交服务期间的财务档案;(二)撤出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人员;(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