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应当在办理规定退出手续的同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实行酬金制的,还应当移交服务期间的财务档案;

(二)撤出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