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退出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