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本市建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买受人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