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拒绝。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等专业单位进人建筑区划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