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或者超负重的物品;(四)排放、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