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两个以上建筑区划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