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书面公告其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