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