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四)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