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同一建筑区划内有两幢以上建筑物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