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同一建筑区划内有两幢以上建筑物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