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同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二)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人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