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该建筑区划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

业主大会筹备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