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含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二)业主名册;(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六)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证明;(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证明;(八)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