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的水行政管理按照工程规模或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大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其指定的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也可以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