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