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已修改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的工程管理单位或配备管理人员。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按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集体或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管理人员或自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