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