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可从水利工程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作培训人员和推广先进技术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