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可从水利工程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作培训人员和推广先进技术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