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为保障水利工程防洪、输水、供水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净化处理;常年排放的,应承担渠道增容补偿,并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