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资产。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