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养殖、种植、发电、旅游等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运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