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