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