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交纳加价水费。

水价标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国家规定核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