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

实行路堤(坝、闸)结合的,机动车辆的行驶,经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适当的补偿费,用于堤、坝、闸的安全维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