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