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二)在坝、渠堤上建筑、种植、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三)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四)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五)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六)炸鱼、毒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