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在专用通讯线路上擅自搭接广播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