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Chapter 2 管理体制Article 10Amended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的工程管理单位或配备管理人员。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按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集体或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管理人员或自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0, 1998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