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系统性。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项目库相衔接。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