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