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报请批准与公布第五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地方性法规案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并附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