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报请批准与公布第五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并派人列席分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