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报请批准与公布第四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