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对社会广泛关注且意见分歧较大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