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对社会广泛关注且意见分歧较大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7